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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服務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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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揚州金店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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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黃金珠寶等飾品購物須知及售后服務

            尊敬的消費者:為了您放心滿意地購買和使用揚州金店的黃金珠寶飾品,現將有關注意事項,售后服務的細則敬告如下:
            一、黃金珠寶飾品購物須知及保養知識:
               足金飾品質地軟,佩帶時請勿與硬物磨擦、碰撞、擠壓,以免變形。
               黃金飾品應避免與酸、堿、汞、錫、鉛、磺酒及化妝品等化學物質混放在一起,否則會出現白斑,引起光澤的變化。
               黃金飾品應避免與鉑金飾品戴在一起,否則相互磨擦會有顏色的變化。
               鉑金飾品硬度大,延展性小,請勿掰折,如若損壞,難以修復。
               鉆石具有強烈的親油性,不要戴著鉆戒下廚房,洗餐具。
               佩戴金首飾時,不能與精糙的物體接觸,以免碰擦表面。
               睡覺、洗澡及大運動量活動時,應取下金首飾。
               比較細巧的款式及鑲嵌類首飾,應輕拿輕放,避免鉤拉、碰撞產生折痕、變形、斷裂及寶石脫落,造成不必要的損失。

            二、在揚州金店購買的黃金珠寶飾品憑發票,六個月內我們可提供如下服務:
               足金飾品可免費提供整形、清洗、修理服務。(需增添材料,費用自理)
               鉆戒可免費提供改制指環尺寸服務。
               K金飾品如斷裂,可應顧客要求,免費給予焊接,但焊接后會留下較明顯的斑點,痕跡,須顧客事先確認方可辦理。

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揚州金店有限公司足金、鉑金、貼換足金調換珠寶、鉑金的辦法

            所有需貼換、調換的舊金飾品必須先經清洗后再稱重量
            一、黃金(足金)飾品貼換黃金飾品的辦法:
            (1)持有本店發票,按1.1%的比例收取損耗,加工費按10元/克計算。
            (2)無本店發票,按5%的比例收取損耗,加工費按16元/克計算。
            (3)舊飾品成色特別差,基本不換,或雙方商討認可后再辦理。
            (4)所換舊飾品去損耗后以重量換重量,所換新飾品的重量必須大于舊飾品重量1克以上,超出部份的重量按當日柜面售價結算。

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二、鉑金飾品貼換鉑金飾品的辦法:
            (1)持有本店發票,Pt900飾品貼換Pt950飾品,以10%的比例收取耗金,以重量換重量,加工費按45元/克收取。
            (2)持有本店發票,Pt900飾口貼換Pt990飾品,以10%的比例收取耗金,以重量換重量,加工費按60元/克收取。
            (3)持有本店發票,Pt950飾品貼換Pt950飾品,以5%的比例收取耗金,以重量換重量,加工費按30元/克收取。
            (4)持有本店發票,Pt950飾品貼換Pt990飾品,以10%的比例收取耗金,以重量換重量,加工費按45元/克收取。
            (5)持有本店發票,Pt990飾品貼換Pt990飾品,以5%的比例收取耗金,以重量換重量,加工費按30元/克收取。

            三、舊黃金(足金)飾品調換鉑金飾品的辦法:
            (1)持有本店發票,按來金重量1.1%的比例收取提純耗和加工耗。
            (2)無本店發票,按5%的比例收取提純耗和加工耗。
            (3)舊金飾品成色特別差,基本不換,或雙方商討認可后再辦理。
            (4)舊金飾品調換Pt950、Pt990飾品,舊金飾品須按當日收購牌價計算金額,所調換新飾品的金額必須大于舊金飾品計價的金額。

            四、舊黃金(足金)飾品調換珠寶飾品的辦法:
            (1)持有本店發票,按1.1%的比例收取提純耗和加工耗,舊金飾品須按當日收購牌價計算金額。
            (2)無本店發票,按5%的比例收取提純耗和加工耗,舊金飾品須按當日收購牌價計算金額。
            (3)所調換的珠寶首飾的金額必須大于舊金飾品計價金額500元以上。

            五、舊鉑金飾品調換珠寶飾品的辦法:
            持有本店發票,按15%的比例收取提純耗和加工耗,舊鉑金飾品須按當日收購牌價計算金額。

            六、所以舊飾品和所貼換、調換的新飾品,均需當面校秤、檢驗,離開柜臺概不承認。

            七、以上辦法如有細節變動,應以店堂公示為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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